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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
您好!
我2016年6月入職,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6月合同期滿,我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時,公司名稱變更成了原公司的子公司?,F在,第二份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要求與我再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請問:我能否拒絕并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下列行為,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二)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本案中,盡管您兩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方為不同的公司,但由于您所在的公司存在通過設立關聯用人單位交替變換名稱與您簽署合同的行為,依據上述規定,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連續計算,即為兩次。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币虼?,在您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況下,您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午報常律師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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