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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男子在面條店打開一盒面條,摸了摸又放回貨架。店家質問男子“打開不買是什么意思!”“男子回應稱:“不買,我就是摸摸!摸摸不行啊!”店家回應:“不行!”隨后拿起男子摸過的面條霸氣地丟進了垃圾桶!男子見狀悻悻離開!該事一出,有網友覺得這樣太浪費,摸一下也沒有什么問題,店家這樣做態度太差!但是更多的網友,支持店家的做法,認為防人之心不可無,萬一賣給被人吃出了毛病就麻煩了。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1、顧客摸過的食品,店家還可以再賣嗎?我國《食品安全法》等對食品安全標準具有非常嚴格的要求,明確規定,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否則,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處以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同時還規定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換句話說,意外掉落或顧客觸碰到的沒有食品包裝的食物其實都已經污染了食品,商家應當按照相關衛生管理規定及時處理,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反而再次銷售,無論其他是否吃出毛病,其實嚴格來說都屬于違法行為!而一旦其他顧客吃出問題,店家更是難辭其咎,嚴重的情況下還會面臨刑事追責!因而,店家將顧客摸過的食品進行銷毀處理,既保護了其他顧客的食品安全,也給自身免去了不必要的麻煩,筆者認為比較妥當!
2、如何評價顧客打開包裝,摸過后不買的行為?合同成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具體到本案,筆者認為店家如果已經對每盒面條進行了明碼標價,應視為要約,這種情況下,顧客雖然并未說要買,但是按照交易習慣來說,顧客打開面條包裝的行為,應視為承諾。換句話說,顧客打開包裝后其實已經與店家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
這種情況下顧客打開包裝觸摸食物后,無理由拒絕購買,其實就構成了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支付、違約責任等。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男子只是不懂規矩也就罷了,還是故意沒事找事找茬,這種情況下,男子的行為還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尋釁滋事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3、最后,食品安全無小事!再謹慎也不為過!店家的做法看似得罪了一個顧客,但是卻贏得了更多顧客的安心!確實值得點贊!
反觀男子如果不存心購買,卻打開包裝觸摸食品,不只是素質、道德問題!令人不齒!還已經違約,甚至說違法!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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