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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認定呢?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于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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